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 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家里到**乡给老人上坟,当天晚上返回,经过**乡**村**组被害人徐某甲家时,见屋外墙上挂着一个蜂桶,想着自家养的蜜蜂缺蜂桶,便将该蜂桶取下放到三轮车上,继续往前,经过**乡**村**组被害人徐某乙的房屋时,见院坝里也放着蜂桶,屋里没人住,便将院坝里的蜂桶也搬上三轮车,共计12个,其中7个蜂桶里蜜蜂,5 个是空桶。当梁某甲骑着三轮车走到**镇**村**组附近时,三轮车侧翻,天亮时亲朋赶来帮助,将三轮车弄上公路,蜂桶舍弃。经鉴定,被盗蜂桶及蜂群价值共计6980元。案发后,梁某甲赔偿被害人2825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梁某甲的老伴多年瘫痪在床,梁某甲患有耳聋等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供述;
5.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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