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13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投资炒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陆续转入人民币合计38090元,梁某某收到上述资金后用于网络赌场放贷,后因无法还钱给被害人而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被害人于2019年12月7日报案。2020年8月21日2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宿舍**将梁某某抓获。事后,被不起诉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合计人民币46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梁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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