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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56********,汉族,小学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泽州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其丈夫刘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俗称“面面儿”)期间,在刘某某不在家时向不认识的人卖过两次咖啡因,并收取现金1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泽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被不起诉人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属被不起诉人的手机发还给梁某某。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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