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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宿舍**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期**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5时5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在南莲路(铁道口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撞倒周某某,主动报警,后周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梅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没有犯罪前科记录,认罪认罚,故作相对不起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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