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兰考县税务局在职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开封市**区**中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楚某某驾驶豫BB5V55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城关镇考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与考城路交叉口处,与沿考城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往北转弯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楚某某弃车逃逸。后经事故责任认定,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梁某某、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三名被害人达民事赔偿协议,赔偿王某某35万元,赔偿某某37万元,赔偿李某某2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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