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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武穴市**镇**住持,出生地湖南省株洲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现住武穴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鄂J4****小型普通客车由武穴市横马线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四望镇何桥村张垸路口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在道路东侧路面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人欧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已获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供述和辩解;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5.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接受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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