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宁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2时许,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均禾大道进金润北街东8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欧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4.6mg/100 ml。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附:
1、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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