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9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X****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欧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04mg/100ml。
本院认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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