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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小车沿广州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右拐进入博文路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2019年11月29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当天抽取的血样送至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4.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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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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