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9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2月16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接到其前妻石某某的电话称自己酒喝多了,包和手机让徐某某扣了,让段某某来接她。段某某驾车来到英山县温泉镇毕升大道“毛家饭店”附近,找到被害人徐某某后,用黑色棒球棒将被害人徐某某打伤,并将徐某某的黑色轿车前档风玻璃、后视镜等处砸坏。经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左手尺骨骨折,右前臂、左踝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段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1月26日,段某某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2020年12月17日,段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汽车修理费用1100元,人身损害费用3万元。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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