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沭阳县人,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殷某甲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殷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殷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殷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殷某甲多次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不明来源的走私牛肉,并对外进行销售,累计金额达6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