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殷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殷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殷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殷某甲多次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不明来源的走私牛肉,并对外进行销售,累计金额达6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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