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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40分许,毕某某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沿S242由北往南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毕某某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之外,自愿额外支付被害人近亲属现金人民币93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不是毒驾醉驾,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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