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7********,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0月19日19时,毕某某酒后驾驶鄂A4****小型轿车,行至梅川镇驿垴上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毕某某现场不配合酒精呼气式测试,民警将其带到**镇**医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6.50mg/100ml。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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