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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李某某(另案处理)将其盗窃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拿到江某某声经营的“诺亿通讯店”。李某某对江某某谎称该手机是其在参加同学升学宴时捡到的,经询价后江某某以3500.00元的价格回收了这部手机,江某某给付李某某一部价值2800元的二手手机(该手机屏幕被李某某摔坏后,又以2300.0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某)和700元现金。经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500.00元。案发后该涉案手机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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