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1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驾驶贵A****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清镇市滨湖路往百花新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清镇市**路**小区**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驾驶员汪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02mg/100ml。随后交警将汪某某带至清镇市中医医院抽血,并将其血液样本送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2019年2月22日该中心鉴定汪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汪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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