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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分局徽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黄山市徽州区**镇**饭店吃晚饭,期间喝了3两左右白酒。当晚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皖J****5号小型轿车,由黄山市徽州区文峰路往屯溪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永佳大道与牌坊路交叉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血样采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4.2mg/100mL。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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