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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03分许,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皖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路**路口至**路口15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6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144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岳西县公安局办案工作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1.​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1.​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 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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