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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行驶至礼县**镇**村路段,被我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检查,在检查询问中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查,值为181.3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将血样送至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值为116.5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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