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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英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3日晚,英山县**镇**村**组村民张某某酒后在自家门口辱骂邻居汪某乙,随后汪某乙的儿子汪某甲从家里出来与张某某争吵几句后将张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张某某右脚骨折并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30日,张某某与汪某甲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张某某出具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英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汪某甲的伤害行为与案发经过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不足以证明汪某甲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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