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九州**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铁西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2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鹤岗市南山分局富力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
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的被害人孙某某右侧第6、7肋骨骨折是否为本次外伤所致无法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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