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3********,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黄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家住黄州区西湖二路阔豪斯小区A座803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5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某某,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汪某甲获悉蕲春**院建设项目变更地址后需要重新招标,便通过他人找到时任该院基建办**陈某甲,表明自己想承接该项目,陈某甲让汪去找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湖北*甲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招标的陈某乙。陈某乙告诉汪某甲多借一些符合资质的公司先预审入围投标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随后,汪某甲找到湖北*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副**熊某某,借用该公司资质参与资格预审和投标;同时与其合伙人孙某某一起到湖北*丙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龙某某,请龙帮忙借用包括*丙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参加该项目的资格预审。龙某某即安排本公司资料员高慧制作预审文件参加该项目资格预审,又联系湖北*丁有限公司、湖北*戊有限公司、武汉*甲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资质参加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前,汪某甲将所控制参与围标的公司名单提供给陈某乙,陈某乙又将该名单交给陈某甲,同时向陈某甲介绍资格预审打分方法。同年9月23日,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资格预审会上,作为业主代表评委的陈某甲除了自己对汪某甲所提供名单上的公司打高分外,还影响其他评委对这些公司打高分,以使汪某甲所借的湖北*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入围,取得投标资格。此后,汪某甲计算制定所控制入围各公司投标报价,并将最有可能中标报价分配给*乙公司,综合标、技术标、商务标由各公司自行制作,汪某甲承担上述七家公司的投标费用。
2014年10月27日,蕲春县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开标,*乙公司以31,855,924.19元报价中标。同年12月30日,蕲春县法院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书》。2015年10月,汪某甲与*乙公司签订《项目**管理责任承包书》,2015年12月,该项目开工,汪某甲组织施工队伍承建。
2020年9月,蕲春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其土建工程部分已验收合格。
2.2016年2月,S236蕲春县英山坳至黄梅界岭公路第一期工程(K0+100-K4+720)投资建设与回购项目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得知该招标信息后,便想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并通过围标方式中标该项目。经人介绍,汪某甲结识了武汉*乙有限公司负责投标工作的龚某某,经商定龚出面组织江西省*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江西*甲公司)、江西省*乙有限公司、四川*乙公司等三公司参与围标,汪某甲支付给每家公司各3万元投标相关费用。汪某甲计算制定三公司投标报价,并将最可能中标报价分配给江西江西*甲公司。同年3月9日该项目开标,蕲春县通兴江西*乙公司以及上述三公司共四投标人参与竞标,江西江西*甲公司以16,327,310.00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同年4月10日,江西江西*甲公司与业主方蕲春县**公司签订《投资建设与回购合同》;4月28日,江西江西*甲公司与汪某甲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将该工程交由汪某甲承建施工。
2017年7月,经项目法人组织验收,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93.3分,交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案件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30万元。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部分自首、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130万元非法所得由黄冈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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