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纳雍县**镇**路**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2月1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5月1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秋榕,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以来,汪某乙、王某某(二人均已起诉)相互邀约在纳雍县***修理厂后坝子、阳长**学校后青杠包包、阳长电厂一厂灰坝及百兴镇苦李科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供他人以“跌麻十三”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取头钱牟利。期间,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和苏某某(已起诉)等人参与驾车接送汪某乙,并为赌场运输赌具及放哨非法获利。2019年2月15日16时许,汪某乙、王某某在纳雍县百兴镇苦李科村开设流动赌场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查获参赌人员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陈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等人,缴获赌资15562元(已上缴财政)。
开设赌场期间,汪某乙、王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除去费用外,汪某乙分得3000余元,王某某分得2700元。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非法获利2000元,苏某某非法获利800元。
另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从犯、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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