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4日,吴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温州市龙湾区交易中心举行的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沿线亮化工程总承包和运营维护服务(EPCO)招投标项目进行合作投标,**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报价,由**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在明知串通投标的情况下,使用约定的定额报价参与投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明知串通投标而参与投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