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性别: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0时许,沈某某酒后驾驶贵HJ****号小型轿车由白沙井方向往施秉县城行驶,20时18分,行至施(秉)张(家院)线0公里8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4.12mg/100ml。
同时查明,沈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J1259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经调查沈某某无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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