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鄂JAM553号二轮摩托车,沿黄州区赤壁大道西向东行驶,行至赤壁大道与长河大道交汇处路段时,被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洪某某进行二次检测,结果分别为:98. 2mg/100ml、89. 9mg/100ml。经委托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洪某某血液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结果为: 80.43mg/100m。案发后,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和后果,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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