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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早4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禁渔期内禁渔区的本市布海镇岫岩村雾开河段使用禁用捕鱼工具“地笼”捕获杂鱼4.1市斤,被德惠市公安局布海镇派出所当场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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