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单位海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56********,住所海南省琼海市某某镇某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海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和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在被不起诉单位海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责木材收购工作的黎某某(另案处理),在运输木材的司机未能出示《木材运输证》等木材合法来源手续的情况下,仍收购周某某、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滥伐的橡胶树木材七车。经鉴定,七车橡胶树木材总立木蓄积量为60.717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海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筱帆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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