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97********,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经我院批准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其朋友(微信名为“金猪”、“暖心”,系同一人)的授意及帮助下,通过使用手机上网申报注册的方式注册了3个个体户、3个公司,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并将上述公司以2000元一个、个体户1000元一个的价格出卖给“金猪”,出卖物品包含注册的个体户、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及已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的2个个体户、2个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号、银行卡、银行秘匙、网银、印签等。直至被抓获前潘某某共获利6000元,“金猪”还有3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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