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住歙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中午12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朋友程某某等三人在县城百花园对面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潘某某喝了四两左右“牛栏山”牌白酒。2020年12月15日21时左右,潘某某驾驶皖J******号小型轿车从渔梁欲驶往**服装厂,行经徽州路、一号岗亭、河西桥、披云路至河西古关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潘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潘某某带到歙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17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1.2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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