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苗名波富,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黄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黄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杨某甲与其女朋友吴某甲在黄平县新州镇百合夜市摊路口吵架,吴某甲用手掌打杨某甲脸部时被官某某、李某某、杨某乙、谢某某四人看见,官某某、李某某、谢某某三人怂恿杨某乙去拉吴某甲,杨某乙去拉吴某甲被甩开,之后官某某、李某某、杨某乙谢某某四人在旁对杨某甲说了一些怂恿的话,被路过的王某某听见,王某某与谢某某等人引发口角,之后陶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与官某某、李某某、杨某乙、谢某某四人争吵,陶某某打电话叫潘某甲、雷某某二人赶到现场,潘某甲、雷某某二人到现场后陶某某先动手殴打谢某某等人,双方引发聚众斗殴,其中官某某、杨某乙与潘某甲三人一起扭打,谢某某、李某某与陶某某、雷某某进行扭打,潘某某、王某某动手殴打杨某乙等人,陶某某从王某某裤子荷包内拿出一把匕首捅谢某某大腿两刀,谢某某跑后陶某某又用匕首捅杨某乙一刀,将杨某乙捅伤后与潘某甲、王某某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平县公安局认定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参与聚众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