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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隐匿、销毁会计凭证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3********,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承颖,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7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律师事务所和***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要求***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交出所有公司账目。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等人经多次催要,拒不交出公司财务账目。直至2019年11月,潘某某才将相关账目交出,因账目名称不是***有限公司,管理人拒绝接受,双方签字封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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