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地为广东省阳江高新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开始,潘某某在阳江高新区**镇**附近塘围放置鸟声播放器,安置捕鸟网进行非法捕猎鸟类。2020年10月5日下午,民警在**镇**附近塘围发现捕鸟网和鸟声播放器,在捕鸟网上发现一只鸟类动物,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鸟类动物物种是绿鹭,属于国家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民警在案发现场发现的鸟声播放器和电池,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鸟声播放器和电池上的STR分型与犯罪嫌疑人潘某某STR分型相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禁止在广东省境内使用粘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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