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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2********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为获取食材,在清水江禁渔期间,携带蓄电池、增压器等禁用捕捞工具,到凯里市鸭塘镇三江村境内的清水江中,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鱼。4月17时2时许,潘某甲结束捕捞,上岸准备回家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沙勾鱼、白条鱼等鱼类2008克及捕捞工具蓄电池一个、增压器一个、鱼竿一根。

同时查明,凯里市境内清水江流域于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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