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雀尔沟镇***村*组*巷*号附*号,农民,住该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未聘请辩护律师。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热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X153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6公里处时,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98.99mg/100ml。
本院认为,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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