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明知赤水河流域系禁渔期的情况下,同梁某某、曾某某一起使用渔网在赤水河贵州省赤水市金华办赤天化河滨公园走廊西侧岸边的河段内非法捕捞,获得野生鱼23条。至上午l1时许,正在捕鱼的梁某某、曾某某、焦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赤水市渔政执法大队的巡逻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被梁某某、曾某某、焦某某非法捕捞的野生鱼23尾,作案工具渔网一张。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日,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称量及测量,其结果为:1.梁某某、曾某某、焦某某捕获的翘嘴红鲌5尾、鲤鱼2尾、张氏餐6尾、蒙古红鲌1尾、中华倒刺鲃1尾、鲫鱼8尾,共计23尾1295.6克。2.梁某某、曾某某、焦某某用于捕鱼的三目网长度为115.34mm。
2020年8月24日,经中国水产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进行生态评估,其结果为: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直接减少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本案中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23尾共1295.6g的野生鱼类被捞取,造成野生鱼类损失1295.6g。(2)影响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判断,6尾张氏餐和8尾鲫属于鱼类成体,已达到性成熟标准,势必会造成鱼类繁殖量的减少。根据已获科研数据及文献,非法渔获物按照雌雄1:1的比例(不足1按照1尾计算),则张氏餐和鲫雌性个体数分别按3尾和4尾计算,此规格的张氏餐和鲫平均绝对怀卵量分别为4000粒/尾、8000粒/尾,按照50%的补充率(受精率、孵化、成活率合计)计算,分别减少6000尾张氏餐和16000鲫苗种的补充量。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梁某某、曾某某按照中国水产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生态修复建议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大于2厘米的鲤鱼共计25010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按照中国水产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建议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大于2厘米的鲤鱼共计25010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鱼、渔网等由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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