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镇**村**组,于2020年10月29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由修文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窜至修文县**镇**路,将被害人刘某某装在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的330斤猕猴桃盗走,在拖走猕猴桃的路途中发生车祸,猕猴桃散落遗失。经鉴定,被盗猕猴桃价值1428.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430元且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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