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2时许,熊某某在金华镇**室**室的床上将被害人颜某某的一部华为nova7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为3662元人民币。
案发后,熊某某已退还手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赔手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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