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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200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用他人手机注册微信号添加其叔叔熊某丙微信,冒充熊某丙女儿熊某丁班主任取得熊某丙信任,以熊某丁去长沙学习艺术进尖子班需要交纳学费为由,分别于2月10日、4月17日骗取熊某丙30000元、15000元,用于个人花费。案发后熊某甲于6月初将诈骗所得45000元赃款全部退还熊某丙,并取得熊某丙的谅解。熊某甲于2020年6月5日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系自首,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其亲叔叔)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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