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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非法经营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牛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由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牛某某的解放牌轻型栅式将其自种的烤烟外运销售,在途经六盘水市都格检查站时被查获。经水城县烟草专卖局过磅该批烤烟重426Okg,共计214312.08元。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移送水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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