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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交通肇事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3〕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6*********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8月1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 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9日15时46分许,王某驾驶贵GS****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普定县**街道**酒楼路口时,碰撞碾压正在路上拾取散落在地上水果的严某某,造成严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王某某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的从轻、减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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