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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汉族,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天水市秦州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秦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9日21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商店内,被不起诉人王某去买烟时与叔叔王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叔叔王某某头部致伤。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又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王某某本次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王某某不良的病理学基础与头部外伤共同作用导致慢性硬膜下血肿的发生(同等原因力)。2020年5月8日,王某与叔叔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谅解协议书,王某赔偿了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并取得了叔叔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处理,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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