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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居住地山东省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402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07日14时05分许,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西市水集街道后于村中心街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遇周某令驾驶川野牌电动三轮车沿后于村中心街东西沥青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致周某令受伤,车辆受损,周某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令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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