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2********,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E****小型越野车沿贺滩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武山县**镇**村路口处弯道路段时,车辆碰撞至公路东侧的树木后,翻滚至公路东侧低于路面的荒滩内,致乘车人石某某死亡,车辆受损。

2019年9月20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7.78mg/100ml;2019年9月24日经甘肃省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石某某符合交通肇事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0月12日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62052412019000007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案发时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