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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甘DM****号小客车自罗田县三里畈镇往浠水县团陂镇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三里畈镇新桥村路段,与行人方某某(殁年65岁)发生碰撞,致方某某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罗田县*******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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