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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别: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H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正安县十字口往正安县佳运医院方向行驶,当日20时15分许,行驶至正安县桐都路100米(正安县城关信用社门口)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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