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H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正安县十字口往正安县佳运医院方向行驶,当日20时15分许,行驶至正安县桐都路100米(正安县城关信用社门口)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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