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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1********,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本科文化,湘潭县**学校教师,住湖南省湘潭县**镇**区。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325省道由东湘潭县石潭镇往杨嘉桥镇方向行驶,途径湘潭县石潭镇新合村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依法传唤王某某至湘潭县石潭镇中心卫生院组织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90.7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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