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61988********,群众,高中文化程度,系**集团**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甘肃省金昌市**区**路**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3时许,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酒驾统一行动,在天祝县**路设卡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甘C*****号小型轿车。同年6日0时7分,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9.1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