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二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6********,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村**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4日19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7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青阳镇芦塘路由北向南右转弯行驶至府前路与芦塘路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mg乙醇/100ml血液。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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