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办事处**社区**组**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14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M*****的小型轿车沿西涧路由北向南行至铜欣花园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经鉴定,王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处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驾证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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