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肇东市**包装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意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黑色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东市德惠超市西侧路段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查获。
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0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现场照片、送达回证、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是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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